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执字第79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陈闰梅与深圳市逸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解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闰梅;深圳市逸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917-1号申请执行人陈闰梅,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资兴市。被执行人深圳市逸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御景华城花园**35U。法定代表人段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逸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11×××02账户存款。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逸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11×××02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秀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