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2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1与北京市房山区小太阳幼儿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1,北京市房山区小太阳幼儿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071号原告张×1,男,2011年8月2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张×2,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小太阳幼儿园,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兴房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刘学宾,职务:园长。委托代理人王茜茜,女,1964年2月23日出生,该幼儿园副园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1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小太阳幼儿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1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爱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