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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2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1与北京市房山区小太阳幼儿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1,北京市房山区小太阳幼儿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071号原告张×1,男,2011年8月2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张×2,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小太阳幼儿园,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兴房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刘学宾,职务:园长。委托代理人王茜茜,女,1964年2月23日出生,该幼儿园副园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1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小太阳幼儿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1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爱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