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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法执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41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定民初字第018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汽车配件款17500元之义务,并承担了执行费15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8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卜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