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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花执字第0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林容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花执字第0170号申请执行人林某。被申请人颜某。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昆山市人民法院(2011)昆花民初字第01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颜某名下无银行存款,其名下的动迁房已经出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颜某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上述事实有执行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颜某名下无银行存款,其名下的动迁房已经出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颜某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人林某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1)昆花民初字第0188号民事调解书的主文中余额1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梅建钢执行员  杨建勇执行员  黄荣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寅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