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一初字第014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陶某、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陶某,田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1479号原告:郑某某,男。被告:陶某,男。被告:田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陶某、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福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 坤附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