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兰民初字第56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8-12-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朱某某、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朱某某;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兰民初字第5688号原告陈某,男,1984年5月8日生,汉族,住邹城市。被告朱某某,男,1989年4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周某某,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负责人李连亮,经理。委托代理人卢玉玲,女,1982年9月1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朱某某、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孟 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小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