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宽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长春市绿园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工程处与苏显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尊顺,长春市绿园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工程处,苏显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041号原告段尊顺。被告长春市绿园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工程处,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街2号。法定代表人肖景全,经理。被告苏显龙。原告段尊顺诉被告长春市绿园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工程处、被告苏显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尊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段尊顺负担。审 判 长  徐 君代理审判员  张宝华人民陪审员  张占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