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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山民初字第0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王述权与朱广群,王述林,李发如,李士友,李士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述权,朱广群,王述林,李发如,李士友,李士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通山民初字第0299号原告王述权,男,1949年7月29日生,汉族。被告朱广群,女,1952年4月14日生,汉族。被告王述林,男,1945年11月24日生,汉族。被告李发如,男,1959年8月20日生,汉族。被告李士友,男,1965年2月9日生,汉族。被告李士云,男,1958年9月4日生,汉族。原告王述权与被告朱广群、王述林、李发如、李士友、李士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4日、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9月24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11月21日,原告王述权、被告朱广群、王述林、李发如、李士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士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为嫁接果树苗,在自己承包地里种植铁篱笆,2010年8月14日发现其铁篱笆被人铲除,经报警,查实系五被告所为,虽经派出所、村、区调解委员会调解,但五被告拒绝赔偿。故根据与各被告相邻田块界址长度(朱广群88米、王述林88米、李发如24米、李士友17米、李士云84米),按每米种植铁篱笆30株,每株2元计算,请求判令五被告赔偿1786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朱广群赔偿5280元、王述林赔偿5280元、李士云赔偿5040元、李士友赔偿820元、李发如赔偿1440元。被告朱广群辩称,双方承包田界址长度为88米属实,但因原告将界址向答辩人承包田中推移,且原告铁篱笆种植于答辩人田块中,种植数量不到20株,答辩人在拔草时被铁篱笆刺到后,连草拔除。因原告种植铁篱笆影响答辩人种植及通行,故不同意赔偿。被告王述林辩称,双方承包田界址长度为88米属实,但原告铁篱笆种植于界址路边及界址路上,答辩人拔除数量共计不超过50株,每株约10厘米长,因铁篱笆长大后会影响其通行和种植,故不同意赔偿。被告李发如辩称,双方承包田界址仅有10多米,原告种植铁篱笆于界址中心线上,答辩人拔除数为4至5株。因铁篱笆苗长大后会影响其种田,故不同意赔偿。被告李士友辩称,双方承包田界址仅有10多米,原告种植铁篱笆于界址中心线上,答辩人只拔除7至8株。现不同意赔偿。被告李士云辩称,双方承包田界址不足24米,拔除原告铁篱笆系其有智障的妻子所为,非答辩人所为,具体拔除数量未知。经审理查明,原告曾在其承包地与五被告承包地相邻处播种铁篱笆苗,后遭五被告等人铲除。铲除时,铁篱笆约10厘米长。2010年8月14日,原告报警,公安部门经了解系原告在与邻居交界处种植带刺铁篱笆,被邻居铲除;村干部到现场称已明确警告原告在界址处不允许种植带刺篱笆;纠纷过程中原告曾与被告朱广群发生揪扭并致双方上衣损坏。后公安部门将该纠纷移交村委会处理。此后,就赔偿问题,原、被告双方经所在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复兴村村民委员会多次调解、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均未能达成协议。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处理。本案经本院组织民意测评,绝大部分被征询者认为原告种植的铁篱笆已对相邻方的耕种造成影响。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原告在与他人承包地界址邻近处种植带刺铁篱笆,明显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不动产相邻各方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定,其行为影响到五被告的通行、种植,给相邻各被告通行、耕种带来安全隐患。原告未能就其主张的种植及被五被告拔除的铁篱笆数量进行举证证实,本院对该数量无法认定,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18760元无事实依据。审理中,五被告均自认铲除少量界址处的铁篱笆苗,其目的是为了自己在生产、耕作时,自身安全得到保障,且在双方纠纷中,相关村干部亦曾明确被告不得在界址处种植铁篱笆,但原告未能自行消除危险隐患。在此情形下,五被告等对带刺铁篱笆予以铲除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助行为,五被告对此不应赔偿。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述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7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7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1558227682)。审 判 长  姜 华审 判 员  孙 进人民陪审员  张海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金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