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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臧廷倍与周用敏、徐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廷倍,周用敏,徐水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423号原告:臧廷倍。被告:周用敏。被告:徐水清。本院在审理原告臧廷倍与被告周用敏、徐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预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臧廷倍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利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