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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恢执字第0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汪清与郑德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清,郑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恢执字第00122-1号申请执行人:汪清,女,1976年4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德海,男,1975年4月20日生,汉族。汪清与郑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2)明民一初字第022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7日扣押被执行人郑德海所有的皖MHZ0**车辆一部,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郑德海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德海所有的皖MHZ0**车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刁元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