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句民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德踩诉被告高继渭、陈代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踩,高继渭,陈代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句民初字第1526号原告陈德踩。被告高继渭。被告陈代娣。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迟卫兵,男,1975年5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11975********,汉族,南京市人,住南京市江宁区上峰镇阜庄村庄里*号(系两被告女婿)。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爱红,女,1965年9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31965********,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开发区(黄梅镇)陈巷自然村*****号。原告陈德踩诉被告高继渭、陈代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德踩、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迟卫兵、王爱红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1999年,原告取得二轮土地承包责任田3.96亩。2002年,两被告租用原告1.21亩土地使用。2005年,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两被告予以拒绝。现诉请要求两被告返还原告责任田1.21亩,支付租金3800元、青苗费360元。两被告辩称,两被告承包地的面积1.6亩在村委会有登记,从2001年开始交税,登记卡上载明陈代娣的承包田是1.6亩。两被告没有向原告租用过田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两被告同系句容市开发区九华行政村陈巷自然村村民。原告陈德踩承包地共四块,在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九华村登记为3.63亩,其中水田两块2.53亩、旱地两块1.1亩。被告陈代娣承包的田地三块在该村登记为1.60亩,其中水田1.42亩、旱地0.18亩。被告高继渭系工人,在该村没有承包的田地。两被告从未向原告租用过田地耕种。2013年3月7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返还原告责任田1.21亩,支付租金3800元、青苗费360元。同年5月2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准许。2013年6月8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返还原告责任田1.21亩,支付租金3800元、青苗费360元。本院认为:被告陈代娣承包三块田地,面积计1.60亩,有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九华村民委员会登记。原告承包的四块田地计3.63亩亦经该村委会登记。原告及被告陈代娣承包的土地均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主张被告陈代娣责任田当中有其1.21亩,如按此陈述,原告承包的土地应有4.84亩,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陈述,故本院不予采信。另外,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两被告曾经租赁过原告的土地耕种。现原告诉请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德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德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审 判 长 张 伟人民陪审员 华 进人民陪审员 贡永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