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执民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与范碧芳、杜立志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范碧芳,杜立志,奚优希,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18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住所地天台县。法定代表人:金滔。被执行人范碧芳。被执行人杜立志。被执行人奚优希。被执行人许辉。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与范碧芳、杜立志、奚优希、许辉(2013)台天执民字第184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工资收入已冻结,许辉所有的房产一处已被我院查封因属于独套住房暂时无法处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再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3)台天商初字第00263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万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