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长泗商初字第3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长兴中科工业炉有限公司与上海龙钱热处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中科工业炉有限公司,上海龙钱热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泗商初字第346-3号原告长兴中科工业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国。委托代理人许云伟。被告上海龙钱热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孝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中科工业炉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龙钱热处理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长兴中科工业炉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中科工业炉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龙钱热处理有限公司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14元,减半收取1057元,财产保全费980元,合计2037元。由原告长兴中科工业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荣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和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