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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知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宁喜来屋纺织有限公司与李建强、刘喜军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喜来屋纺织有限公司,李建强,刘喜军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知初字第197号原告海宁喜来屋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海元。委托代理人王松、俞越华。被告李建强。被告刘喜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喜来屋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强、刘喜军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海宁喜来屋纺织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海宁喜来屋纺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喜来屋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海宁喜来屋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易 青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绍知初字第197号原告海宁喜来屋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孙桥村树浪浜96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章海元,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松、俞越华,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强,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柯桥街道万商京都15幢102室,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6705164818。被告刘喜军,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卧佛堂镇中罗村305号,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680119155x。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3)绍知初字第197号关于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已执行。现原告海宁喜来屋纺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李建强、刘喜军的财产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建强、刘喜军的财产保全措施。审判员屠国均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易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