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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东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21-05-31

案件名称

李同喜与王东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同喜;王东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邢东民初字第935号 原告李同喜,男,汉族,1948年5月6日出生,小学文化,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王东生,男,汉族,1960年5月8日出生,现住邢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同喜与被告王东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同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同喜负担。 审判员  韩占水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