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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民二终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康志平与赵亮国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志平,赵亮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C}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二终字第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康志平,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亮国,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柏乡县。上诉人康志平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2013)隆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康志平于2013年11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康志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康志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上诉人康志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景树审判员  孙士英审判员  武丽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勇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