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一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麻河口镇双湖渔场与魏太平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县某某渔场,魏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一初字第794号原告南县某某渔场。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该渔场场长。委托代理人余某某,南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被告魏某某,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县某某渔场与被告魏太平渔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县某某渔场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县某某渔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袁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聂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