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商辖初字第0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南京荣仕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园林绿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荣仕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园林绿化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辖初字第0047号原告南京荣仕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璟,总经理。被告连云港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靖,董事长。被告连云港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园林绿化分公司。负责人袁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荣仕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园林绿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连云港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连云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二被告住所地均在连云港市新浦区。被告连云港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连云港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审判员 卞成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小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