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25
案件名称
俞升洋与李亚军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升洋,李亚军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987号原告:俞升洋。委托代理人:楼国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基鹏,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亚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升洋与被告李亚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刘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