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法执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姜╳╳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XX,姜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浦法执字第288-1号申请执行人黄XX被执行人姜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浦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姜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姜XX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黄XX偿还借款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姜XX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姜XX在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分社有存款(账号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XX在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分社账号XXX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光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翁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