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包执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张红霞与师晓颖、白亚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霞,师晓颖,白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89-1号申请执行人张红霞。被执行人师晓颖。被执行人白亚林。本院受理的张红霞申请执行师晓颖、白亚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2012)包立一保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白亚林所有的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锡华百合苑房屋。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被执行人师晓颖用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车辆抵偿了申请执行人张红霞欠款100万元。双方又达成了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白亚林用其所有的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锡华百合苑房屋抵偿欠付申请执行人张红霞借款270万元。现申请执行人张红霞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白亚林房屋的查封,并将房屋交付其抵债。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白亚林所有的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锡华世纪花园百合苑房屋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白亚林所有的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锡华世纪花园百合苑房屋作价270万元,交申请执行人张红霞抵偿同额债务。三、申请执行人张红霞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关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轶楠审判员  王建平审判员  张敬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文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