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磐民二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林同、刘铁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林同,刘铁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1081号原告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宏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雷。被告李林同。被告刘铁骑。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林同、刘铁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0元,退回原告335.00元,由原告承担335.00元。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