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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固执字第003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1-30

案件名称

陈玲与李小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玲,李小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固执字第00338-3号申请执行人:陈玲,女,1972年6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李小套,男,1974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固执字第00338-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小套及其妻子殷永洪在金融机构拥有的存款5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玲与被执行人李小套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小套及其妻子殷永洪在金融机构拥有的存款58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