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固执字第003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1-30
案件名称
陈玲与李小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玲,李小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固执字第00338-3号申请执行人:陈玲,女,1972年6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李小套,男,1974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固执字第00338-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小套及其妻子殷永洪在金融机构拥有的存款5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玲与被执行人李小套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小套及其妻子殷永洪在金融机构拥有的存款58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