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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毕世民诉魏永华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毕世民,魏永华,山东方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保字第92号申请人毕世民,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魏永华,男,1974年09月09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系鲁RFM3**号轿车司机。被申请人山东方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县城五四路96号,系鲁RFM3**号轿车登记车主。申请人称:2013年11月10日19时许,魏永华驾驶山东方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鲁RFM3**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向北拐弯至南工业园区方明化工门口处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毕世民骑的鲁RJX3**号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毕世民受伤,两车损坏。经东明县交警大队认定,魏永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毕世民无事故责任。申请人毕世民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魏永华驾驶山东方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鲁RFM3**号轿车,申请人以现金30000元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毕世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魏永华驾驶山东方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鲁RFM3**号轿车至东明县易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宫金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彦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