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垦民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义和村村民委员会与陈月先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义和村村民委员会,陈月先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垦民初字第742号原告: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义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义和村。法定代表人:王东卿,主任。委托代理人:李茂生,男,汉族,垦利宜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月先,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义和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月先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义和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1日以准备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义和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义和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计78.5元由原告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义和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扈亭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