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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开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董奎久与樊飚、东北通盛实业开发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奎久,樊飚,东北通盛实业开发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开民初字第769号原告董奎久。委托代理人李政龙,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飚。委托代理人庄著才。被告东北通盛实业开发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2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奎久与被告樊飚、东北通盛实业开发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奎久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为由,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奎久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奎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董奎久负担。审 判 长 李 蕴代理审判员 刘 标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