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法执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左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46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左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94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左霆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左霆旭已将案件款本息全部交清,现申请执行人王琴已领取了案件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定民初字第019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学峰审 判 员 李占军代理审判员 姜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谷春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