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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贵州诉被告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州,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589号原告:王贵州,男。被告: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责人:曲德君,经理。被告: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德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州诉被告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贵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贵州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贵州负担。审判员  钟小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