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好飞与河南中州集团长垣正通运业有限公司、李爱霞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刘好飞。被执行人河南中州集团长垣正通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岚,任总经理。被执行人李爱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中民一终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河南中州集团长垣正通运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拒不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南中州集团长垣正通运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霞审 判 员 范国宏审 判 员 赵排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