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花执字第0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邱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花执字第0104号申请执行人邱华,系昆山市开发区国华建筑钢模架租赁站业主。被执行人周建国。申请人邱华与被执行人周建国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1)昆花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7897.26元。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受理本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周建国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周建国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故本案符合可恢复性程序终结条件。在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上述事实有银行查询回单、房产信息查询回单等相关执行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经查,被执行人周建国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周建国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故本案符合可恢复性程序终结条件。在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并无需缴纳申请执行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1)昆花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终结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梅建钢执行员 黄荣方执行员 杨建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寅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