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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郴民一终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金荣因与被上诉人谢莉莎、原审第三人何先凤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金荣,谢莉莎,何先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民一终字第6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荣。委托代理人廖强新,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丽莉,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莉莎。委托代理人胡良福,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何先凤。上诉人李金荣因与被上诉人谢莉莎、原审第三人何先凤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3)资民二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金荣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金荣申请撤回上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金荣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李金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桐辉审 判 员  蒋向京代理审判员  谷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郝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