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桐商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郑升坤、姚海鸥等与郭洪潮、周顺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升坤,姚海鸥,江志华,郭洪潮,周顺英,洪泽县金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商初字第1303号原告:郑升坤。原告:姚海鸥。原告:江志华。被告:郭洪潮。被告:周顺英。被告:洪泽县金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增荣。原告郑升坤、姚海鸥、江志华诉被告郭洪潮、周顺英、洪泽县金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郑升坤、姚海鸥、江志华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按原告郑升坤、姚海鸥、江志华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超代理审判员 童杭烟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淼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