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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二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广西壮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凌云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壮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凌云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二初字第964号原告广西壮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沙井大道58号。法定代表人陈爱国。委托代理人黄宇、李涛,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被告广东凌云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迎宾一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陈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壮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凌云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壮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4元减半收取1167元,由原告广西壮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燕纪飞人民陪审员  陈伟生人民陪审员  刘菊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昕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