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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王月华、王斌等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华,王斌,章昕怡,方招娣,王青杉,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小古城村钱二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浙杭行初字第48号原告王月华。原告王斌。原告章昕怡。法定代理人王月华,身份住址情况同上。原告方招娣。原告王青杉。法定代理人方招娣,身份住址情况同上。五原告诉讼代表人王月华,身份住址情况同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应宝。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华。委托代理人曾慧。委托代理人沈晔。第三人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小古城村钱二组。诉讼代表人任国良。委托代理人梅军。原告王月华、王斌、章昕怡、方招娣、王青衫诉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征地安置法定职责一案,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受理后,于次日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小古城村钱二组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并于2013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月华、王斌、原告王月华等五人的诉讼代表人王月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应宝,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曾慧、沈晔,第三人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小古城村钱二组的诉讼代表人任国良及其委托代理人梅军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月华等五人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王月华等五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月华等五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月华等五人负担。审 判 长  吴宇龙代理审判员  王丽娜代理审判员  唐莹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汪金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