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二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四川自贡团结铸造厂诉云南天源水利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自贡团结铸造厂,云南天源水利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二初字第454号原告四川自贡团结铸造厂。法定代表人王礼平。被告云南天源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嵩明县杨林开发区东环路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自贡团结铸造厂诉被告云南天源水利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自贡团结铸造厂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自贡团结铸造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44元,由原告四川自贡团结铸造厂承担。审判员 刘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