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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图执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某,刘某某,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图执监字第3号异议人金某某,女,1960年6月XX日出生,朝鲜族,图们市退休职工,住图们市,身份证号:22********。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57年3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图们市。被执行人朴某某,男,1956年3月XX日出生,朝鲜族,图们市某公司工人,住图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金某某于2013年11月14日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金某某对执行结果提出三点异议:第一、此笔债务已经全部还完,第二、不是其本人债务,第三、判决书中被告没有其名字,未经审理不能成为被执行人。本院查明,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该案的申请人向办案人反映被执行人朴某某的妻子金某某有退休工资,办案人于2012年6月13日扣划异议人的银行存款9400元,于2012年12月12日扣划异议人的银行存款6700元,于2013年8月29日扣划异议人的银行存款11150元。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主要是针对执行结果提出的,从法理层面上看,其提出的三点异议逻辑混乱,第二、三点异议实质上是一个问题,即异议人不是被执行人,第三点异议只是第二点的理由。异议人认为其不是执行人不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异议人第一点异议存在的基础是异议人是被执行人,因已履行完全部债务,故不应该再执行她的银行存款。三点异议所构建的基础是矛盾的。从事实层面上看,经查看卷宗得知,此案时间跨度很大,利息从1998年10月5日开始计算到第一次还款之日止,利息共计33076元,本金10000元,共计43076元,还没有加上相应的诉讼费、执行费等。而异议人被扣划的存款总计27110元。因而异议人提出的第一点异议不能成立,被执行人朴某某与申请人刘某某之间的借款发生在1998年,这笔借款发生在朴某某和金某某婚姻存续期间。依据相关法律,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中一方的借款行为,除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以外,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行为。因而扣划被执行人妻子金某某的银行存款是于法有据的,因而,异议人的第二、三点异议也不能成立。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的第一点异议与本院查证的事实不符,异议人提出的第二、第三点异议违背相关法律精神,三点异议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金某某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会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德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