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二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河北华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格瑞管业分公司与石家庄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王保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华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格瑞管业分公司,石家庄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王保林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161号原告河北华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格瑞管业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新华南路209号。组织机构代码:72879008-4。负责人孙铁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庆祥,男。委托代理人李锋,河北张之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南路59号。法定代表人宋臣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文海,男。委托代理人张亚崧,男。被告王保林,原系石家庄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孔府花园项目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华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格瑞管业分公司诉被告石家庄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王保林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华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格瑞管业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华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格瑞管业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1元,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河北华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格瑞管业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志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立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