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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9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袁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袁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955号原告:汪某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袁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邱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饶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