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商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玮良与陈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玮良,陈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897号原告:徐玮良,男,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委托代理人:潘建勋,男,武义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将,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玮良与被告陈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陈将因涉嫌诈骗犯罪已被武义县公安局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侦查。本院认��,被告陈将涉嫌诈骗犯罪,现已被武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玮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7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764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回原告徐玮良。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葛一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晶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