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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敦民初字第3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3304号原告彭某某,女,汉族,住敦化市。被告魏某某,男,汉族,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云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包雨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