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内法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宏伟与内乡县湍东镇财政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伟,内乡县湍东镇财政所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3)内法民初字第865号原告:陈宏伟,男,生于1962年2月18日,汉族,住内乡县。被告:内乡县湍东镇财政所。法定代表人:赵广宇,任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周鸿昌,内乡县湍东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宏伟与被告内乡县湍东镇财政所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主要事实暂时无法查清,使案件不能继续审理下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王充飞审判员  刘伟利陪审员  马运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符朝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