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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一初字第009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士洲与合肥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洲,合肥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914号原告:王士洲,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房后昌,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原告王士洲诉被告合肥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9日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士洲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士洲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王士洲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 国 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瑶(代)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