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太原市映威煤业有限公司与清徐县柳杜乡拔奎村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映威煤业有限公司,清徐县柳杜乡拔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商初字第11号原告太原市映威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徐县柳杜乡拔奎村。法定代表人梁钢诚,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志莲,女,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清徐县城同乐巷*号。被告清徐县柳杜乡拔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清徐县柳杜乡拔奎村。法定代表人连旭,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郁银扣,男,该村村委会副主任,住本村。委托代理人张崇旺,男,该村村委会村民代表,住本村。原告太原市映威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清徐县柳杜乡拔奎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立案时原告已预交一半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通知原告交纳另一半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按规定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2元,由原告太原市映威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艳萍审 判 员 王 进代理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文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