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齐征远诉被告罗建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征远,罗建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齐征远,男,1975年8月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罗建立,男,1969年9月1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征远诉被告罗建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征远于2013年11月18日以证据待补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征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28元,收取628元,由原告齐征远负担。审判员 余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