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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民二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刘权省与陕西省地方电力公司凤翔县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权省,陕西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凤翔县分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翔民二初字第00195号原告刘权省。委托代理人刘治平,系原告之兄,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凤翔县分公司,住所地凤翔县雍兴路。负责人刁焕科。任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彦平,系被告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小海,系被告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权省诉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公司凤翔县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权省撤诉。审 判 长  韩雅琴审 判 员  孔永涛人民陪审员  闫邦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成云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