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中民申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汉中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秦某某,汉中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中民申字第000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某某,男,汉族,1942年8月24日出生,住址职业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汉中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劳动东路51号。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某,该公司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秦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汉中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航集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09)汉中民终字第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秦某某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提到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判决,但把内容变了。故请求依法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落实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享受六级伤残待遇,发放伤残津贴及伤残门诊医疗费每月300元,要求伤残补助金按本人工资14个月计算,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按劳动部文件要求企业进行侵权赔偿。被申请人汉航集团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2008年7月8日,再审申请人秦某某以本案被申请人为主体向汉中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从2005年5月起每月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伤残津贴,并落实其工伤医疗待遇。原一、二审均是在秦某某仲裁请求范围进行审理的。而秦某某申请再审请求按六级伤残发放伤残津贴、伤残补助金、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侵权赔偿,是超出原审范围增加了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之规定,本院对秦某某申请再审时增加的前述诉讼请求不予审理,秦某某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予以解决。对于再审申请人秦某某请求伤残门诊医疗费每月支付300元,因没有法律和事实上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秦某某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秦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房建军代理审判员 肖 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