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民初字第008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819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67年4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陈某某,女,生于1967年9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经亲朋调解和好,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1款、第154条1款〈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长 王胜利审判员 程建斌审判员 王建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