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武汉鑫广电物业有限公司与贺叶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鑫广电物业有限公司,贺叶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545号原告:武汉鑫广电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402号。法定代表人:欧志华。被告:贺叶晶。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鑫广电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贺叶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鑫广电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鑫广电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