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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岩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陈秉钧与陈统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秉钧,陈统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岩民初字第386号原告:陈秉钧。被告:陈统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秉钧诉被告陈统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秉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秉钧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学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