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岩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陈秉钧与陈统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秉钧,陈统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岩民初字第386号原告:陈秉钧。被告:陈统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秉钧诉被告陈统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秉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秉钧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学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