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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7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刘姗姗与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广州高德发发店、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姗姗,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广州高德发发店,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783号原告刘姗姗。委托代理人徐大江。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广州高德发发店,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奥体南路12号。负责人王士元。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750号。法定代表人BRUNOMERCIER。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姗姗诉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广州高德发发店、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姗姗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姗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姗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姗姗负担。审判员  周颖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旭昇 关注公众号“”